Green AI

使用條款

第 1 條 (條款)

  1.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就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經院」)於臺灣境內提供之減碳規劃支援平台「GreenAI Taiwan」(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使用,規範中經院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
  2. 本服務係由GreenAI Co., Ltd.(以下簡稱「GreenAI」)與中經院共同開發,並由中經院於臺灣境內負責營運與提供服務。本使用契約僅於使用者與中經院之間成立。
  3. 除在本服務上顯示的確認事項、注意事項、指南外,在本服務內提供的個別服務(以下簡稱「個別服務」)之使用條款等(以下統稱為「個別使用條款」),亦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4. 若本條款與個別利用規約的規定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個別利用規約。
  5. 用戶登入、開始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實際使用本服務(包括用戶對其員工或其他受其指定之人員發行個別帳號,而由該等人員使用本服務之情形,以下同),即視為用戶已詳閱、理解並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利用規約(以下合稱「本條款等」)之所有內容,且本條款等自用戶開始使用本服務時起,即構成用戶與中經院間具有法律拘束力之使用契約。

第 2 條 (用語定義)

  1. 用戶: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
  2. 組織帳號:為使用本服務而發行予用戶之帳號。
  3. 主用戶 (Master User):獲得中經院同意後,進行公司註冊,並被許可操作該公司相關組織帳號者。此外,主用戶可以邀請用戶(每間公司的邀請上限為 50人),並可賦予該用戶關於計畫編制單位的註冊權限、瀏覽權限及操作權限。
  4. 計畫編制單位:擬定減量路徑規劃的單位。例如:一個場所可作為一個計畫編制單位;或將三個場所之資料加總,作為一個計畫編制單位。
  5. 計畫編制單位數量:計畫編制單位的授權限額。用戶可在中經院與用戶約定的計畫編制單位數量範圍內制定計畫。
  6. 基本計畫編制單位數量:中經院與用戶簽約的計畫編制單位數量。合約期間內,系統上同時存在的計畫編制單位數量在基本計畫編制單位數量以下時(包含零的情況),將不會新增使用費。若計畫編制單位數量超過基本計畫編制單位數量,將產生新增計畫的使用費。
  7. 使用:主用戶持有帳號的狀態。只要帳號處於有效狀態,即便本服務上未留存任何用戶資料,亦視為正常使用。刪除帳號後,將終止使用。此外,一旦終止使用,即便再次進行註冊並重啟使用,終止前的資料亦無法復原。

第 3 條 (條款變更與同意)

  1. 中經院得不經主用戶或用戶的事前承諾,變更本條款內容。
  2. 中經院變更本條款內容並以中經院指定方式通知主用戶或用戶後,若用戶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並適用變更後的內容。此外,若主用戶或用戶未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內辦理終止合約手續,亦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

第 4 條 (通知)

  1. 中經院就本服務相關事宜通知主用戶或用戶時,關於帳號與權限的聯絡,僅發送至主用戶註冊的聯絡用電子郵件信箱;關於其他功能更新、減量措施/數據更新、補助資訊、活動資訊等聯絡,則發送至與該用戶所屬公司相關註冊人員之聯絡用電子郵件信箱。
  2. 關於本服務的諮詢,或其他主用戶或用戶對中經院的聯絡或通知,應依中經院指定的方式進行。

第 5 條 (契約成立 / 帳號發行)

  1.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簡稱「申請對象」)在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依中經院指定方式提出申請及提供指定的特定資訊(以下簡稱「註冊資訊」)後,可向中經院申請簽訂本服務之使用契約。
  2. 簽約申請原則上應由使用本服務之法人(以下簡稱「使用法人」)的負責人員,以作為主用戶建立該使用法人帳號為目的而進行。但若由中經院另行簽約認可的合作夥伴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夥伴企業」)代理使用法人申請時,應使用該使用法人負責人員的姓名與電子郵件信箱進行申請。若合作夥伴企業使用其自身負責人員的姓名與電子郵件信箱建立帳號作為使用法人的主用戶,則在使用法人註冊後,應邀請使用法人的負責人員作為用戶,並將主用戶權限移轉給該負責人員。此外,申請對象在申請簽約時,必須向中經院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的資訊。
  3. 若申請簽約者符合以下任一事由,中經院得拒絕其簽約申請:
    1. 中經院判斷其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
    2. 向中經院提供的註冊資訊全部或部分含有虛假、誤植或遺漏時。
    3. 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且未獲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時。
    4. 為有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或曾隸屬有組織犯罪集團而自脫離之日起未滿5年者;或與犯罪集團有關聯,從事準犯罪集團活動或以敲詐勒索為目的之團體;或假借政治活動名義從事敲詐勒索之團體;或與有組織犯罪集團關係密切之人員;或以暴力或不當方式為請求,且其行為顯逾法定權利範圍之任何其他團體或個人(以下合稱「反社會勢力等」)。
    5. 並包括與反社會勢力等為合作、支援、參與其維持、運作或管理之行為,或其他經中經院認定不宜締結契約之情形。
  4. 用戶在完成中經院指定資訊的提供與註冊後,使用契約即於用戶與中經院之間成立。
  5. 註冊資訊若有變更,用戶應立即依中經院指定方式通知變更事項,並提交中經院要求的資料。
  6. 用戶欲使用本服務的追加功能時,應依中經院指定方式提出申請。

第 6 條 (使用費用 / 付款方式)

  1. 用戶應於訂閱期間開始前,一次性預先支付所選方案之全額使用費予中經院;於確認收款完成後,始開通對應之帳號及服務內容。未完成全額付款者,得不提供或暫停部分服務。
  2. 於訂閱期間內新增計畫編制單位者,該新增之計畫編制單位應自新增之日起,另行依所選方案預付使用費,並於完成付款後始得使用。
  3. 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網路費用(包括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網路費用)及網路設備等,均應由用戶自行負擔並負其責任。

第 7 條 (契約期間)

  1. 中經院應於各契約期間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對方續約事宜;如任一方未於契約期間屆滿前2個月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則本合約視為以相同條件自動續約1年。
  2. 若用戶依本條款第 13 條規定的方式申請終止合約,中經院在受理該申請時,合約即告終止。

第 8 條 (組織帳號等)

  1. 主用戶或用戶應自行負責嚴格管理申請本服務時指定的組織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密碼(以下簡稱「組織帳號等」),並對使用該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負起責任。
  2. 主用戶或用戶不得將指定的組織帳號提供予自身以外的他人使用;除中經院另行認可的情況外,不得多人共用同一個組織帳號。
  3. 中經院得不經事前通知,刪除自最後一次登入起超過 2 年未登入之用戶組織帳號。
  4. 中經院得不經事前通知,刪除註冊組織帳號後 4 個月內未註冊計畫編制單位之用戶組織帳號。
  5. 因組織帳號等管理不當、使用錯誤、遭第三方使用等所生之損害,應由用戶自行負擔,中經院不負任何責任。
  6. 用戶若發現組織帳號等遭竊或被第三方使用,應立即通知中經院並遵循中經院的指示。
  7. 用戶如有使用本服務之相關支援或諮詢需求,應先向主用戶提出請求;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之有償支援或諮詢服務,否則視為中經院無須提供任何其他支援或諮詢服務。
  8. 中經院若判斷主用戶或用戶符合以下任一事由,得拒絕其使用本服務及個別服務,且無須揭露理由。主用戶及用戶應同意,中經院採取本項措施所導致的結果得以免責。
    1. 向中經院提供的申請資訊全部或部分含有虛假、誤植或遺漏時。
    2. 違反法令或本條款等時。
    3. 遲延履行本服務使用費或其他債務,或拒絕支付時。
    4. 為反社會勢力等,或透過資金提供等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經營,經中經院判斷屬實者。
    5. 中經院判斷主用戶或用戶為過去曾違反中經院契約(包含使用條款等)者或其關係人時。
    6. 中經院判斷主用戶或用戶所屬或關聯之企業或團體與中經院事業構成競爭關係時。
    7. 中經院判斷主用戶或用戶所屬或關聯之企業或團體與中經院事業相同或類似時。
    8. 其他中經院判斷不適合簽約或繼續簽約的情況。

第 9 條 (境外使用者之特別規範)

  1. 本服務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並於中華民國(台灣)境內提供。主用戶若擬透過本服務之邀請功能,邀請登記地、主要營業地或實際使用地點位於台灣境外之公司、工廠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境外使用者」)加入並使用本服務,應於發出邀請前及時以書面通知中經院,說明境外使用者之名稱、登記地及使用目的,並取得中經院書面同意。
  2. 未依本條規定取得中經院事前書面同意而邀請境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者,中經院得依第14條規定終止使用契約,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且對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 10 條 (註冊資訊之變更)

註冊資訊若有變更,用戶應依中經院指定方式迅速提出申報。因未申報變更而導致主用戶或用戶產生的損害,中經院不負任何責任。

第 11 條 (數據及智慧財產權之處理)

  1. 中經院在合約期間內及結束後,得為了以下目的,瀏覽、利用或提供給包含中經院委託對象在內的第三方利用關於主用戶或用戶使用本服務相關的數據(不含個人資料,以下簡稱「用戶相關數據」):
    1. 用於本服務的使用、改善、維護等(包含但不限於提高本服務措施建議、效果試算的精準度而進行的AI學習等)。
    2. 用於開發、改良與本服務同種類的服務。
    3. 法律明示的揭露要求。
  2. 主用戶及用戶向中經院保證以下事項屬實:
    1. 使用本服務時,具有提供用戶相關數據給中經院的合法權限,且該提供行為未違反法令。
    2. 具有使用用戶相關數據等之合法權限。
  3. 主用戶及用戶不得對中經院及指定的第三方行使關於用戶相關數據的著作人格權,亦不得讓權利人行使該權利。
  4. 主用戶及用戶應就使用本服務所獲得的數據遵守以下規定:
    1. 無論在合約有效期間或結束後,不得用於支援減碳行動以外的目的(包含但不限於提取本服務內的措施清單或數據並提供給第三方、在網路上公開,或利用本服務獲得的數據或知識來提供與本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
    2. 合約結束後,應銷毀從本服務獲得的數據(但中經院另行准許在合約結束後繼續使用者除外)。
  5. 即使中經院從主用戶或用戶處接收數據,中經院仍得向主用戶、用戶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利用該數據所產生的成果(包含但不限於訓練完成模型)之服務(無論是否將該訓練完成模型等之重製物提供給該第三方)。
  6. 因提供本服務而產生的智慧財產相關權利,除用戶或第三方原本即保有的權利外,均歸屬於中經院。
  7.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中經院得不經通知主用戶及用戶,逕行刪除儲存在伺服器上的用戶數據、程式及其他電子紀錄(以下簡稱「用戶數據等」):
    1. 中經院判斷用戶進行或有進行第 12 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虞時。
    2. 中經院判斷用戶的行為對執行業務或設備、機器、系統等造成或有造成顯著障礙之虞時。
    3. 中經院根據法令等合理判斷有必要刪除該資訊時。
    4. 根據本條款解除契約時。
  8. 即使中經院根據前項規定刪除用戶數據等而導致主用戶或用戶產生損害,中經院亦不負任何責任。
  9. 用戶聲明並保證不侵害其他用戶及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10. 若因用戶怠於履行前項義務,而與權利人或獲得權利人授權者發生紛爭,用戶應自行負責並負擔費用解決,不得給中經院帶來任何困擾。若中經院受有損害,用戶應賠償該損害。
  11. 中經院若判斷用戶有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虞,得不經事前通知,根據自身判斷刪除構成權利侵害的內容或數據。
  12. 使用本服務時,用戶、中經院或合作夥伴企業應遵守以下事項:
    1. 用戶使用本服務而輸入、輸出的數據,中經院與合作夥伴企業在獲得用戶承諾的情況下(具體包含邀請合作夥伴企業加入用戶組織、透過電子郵件將系統輸出數據傳送給合作夥伴等,但不以此為限),可瀏覽該數據。
    2. 用戶同意,使用本服務時向中經院或合作夥伴企業提供的數據,全部儲存並累積於為提供本服務而使用的伺服器(以下簡稱「本服務用伺服器」)。
    3. 用戶向中經院或合作夥伴企業提供的數據,應由用戶自行進行資料備份。
    4. 即使本服務用伺服器儲存的數據全部或部分消失或毀損,用戶亦不得向中經院及合作夥伴企業追究一切責任。
    5. 用戶同意,無論使用契約終止理由為何,中經院得不經事前通知,刪除殘留在本服務用伺服器內的所有數據。
    6. 用戶同意,若中經院判斷數據違反法令或不當時,中經院得不經事前通知逕行刪除。
    7. 用戶同意針對經本服務瀏覽或取得之合作夥伴企業秘密資訊,負起第 21條之保密義務。
    8. 合作夥伴企業同意針對經本服務瀏覽或取得之用戶秘密資訊,負起第 21條之保密義務。
  13. 得到用戶許可而得以存取用戶組織帳號的第三方(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委託之稅務師、顧問等),應就存取時所瀏覽或取得之用戶秘密資訊,負起第 21條之保密義務。

第 12 條 (禁止行為)

主用戶及用戶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2. 出於使用本服務以外之目的,使用本服務之程式及本服務提供之數據。
  3. 重製本服務提供之應用程式、程式、數據等之全部或部分。
  4. 透過揭露、提供、寄送給第三方,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發布包含以下內容之行為:
    1. 違反法令之內容
    2. 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
    3. 給予他人經濟、精神損害之內容,或恐嚇性內容
    4. 毀損他人名譽或侵害隱私之內容
    5. 騷擾、誹謗、中傷他人或違反事實之內容
    6. 猥褻、粗俗內容,或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之內容
    7. 令人產生厭惡感之內容,或涉及民族、人種歧視之內容
    8. 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9. 垃圾郵件、廣告郵件、連鎖信等違反不特定多數收件者意願,且主要以勸誘、營利為目的之內容
    10. 干擾、破壞、限制電腦軟體、硬體、通信設備功能之電腦病毒、電腦代碼、檔案、程式等
    11. 其他中經院判斷不適當之內容
  5. 提供虛假資訊之行為。
  6. 不正當使用其他用戶 ID 等之行為。
  7. 侵害中經院或第三方之財產、隱私、名譽、信用、肖像或人格權、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或有侵害之虞之行為。
  8.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其之虞之行為。
  9. 不正當使用或取得第三方組織帳號等之行為。
  10. 對本服務用伺服器及其他設備過大負荷之行為。
  11. 使用或傳送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之行為,或有其之虞之行為。
  12. 妨礙本服務或本服務用伺服器或網路之行為。
  13. 將使用本服務之權利讓與第三方,或在該權利上設定擔保之行為。
  14. 未經中經院書面事前承諾,將主用戶或用戶之帳號,或基於本條款等之權利或義務,讓與、移轉給第三方,或設定擔保、進行其他處分之行為。
  15. 用戶在未與合作夥伴企業簽定契約或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在合作夥伴企業自身組織內建立第三方的計畫編制單位之行為。
  16. 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分析或仿製,或開發與本服務相同或類似之服務。
  17. 以網頁爬蟲抓取或其他方式自動取得數據。
  18. 以大量輸入資料等方式探索或分析本服務之結構或運算邏輯。
  19. 提示詞注入(prompt injection)或類似行為。
  20. 以開發與本服務競爭之服務為目的,使用本服務之程式或透過本服務提供之數據。
  21. 除上述各項外,基於合理根據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 13 條 (使用管理 / 違約金)

  1. 用戶應合法且正當地使用本服務。
  2. 中經院為確保本服務之正當使用及防止不當行為,得取得、記錄並分析用戶之存取紀錄、操作歷程、數據輸入輸出歷程、下載歷程及所有其他使用狀況。
  3. 若有合理根據(包含懷疑用戶有前條禁止行為之虞時),中經院得要求用戶就其使用狀況及數據管理狀況進行說明,用戶應予配合;中經院得暫停帳號、限制使用,或採取其他中經院合理認為必要之措施。
  4. 若用戶未遵從中經院之改正要求,中經院得限制使用,包含暫停帳號。
  5. 若用戶違反前條禁止行為,中經院得請求違約金200萬台幣或中經院實際所受損害,以較高者為準。

第 14 條 (解約 / 組織刪除)

  1. 終止本服務使用契約時,主用戶應依中經院指定方式辦理組織刪除與解約手續,解約手續完成後使用契約即告終止。只要主用戶仍至少有一組織帳號未辦理組織刪除與解約手續,仍將產生1個計劃編制單位的費用。
  2. 終止使用契約後,中經院得刪除註冊資訊。
  3. 主用戶終止使用契約後,中經院刪除該契約相關的公司及計畫編制單位數據,主用戶及用戶已預先同意刪除後的數據無法復原。
  4. 用戶組織單位的變更與刪除,應由用戶依中經院指定方式提出申請。
  5. 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期間產生的債務,在解約後債務履行完畢前均不消滅。
  6. 關於本條解約事宜,用戶應自行負擔費用與責任辦理,中經院對於因解約所生或相關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 15 條 (發起解約)

  1. 若主用戶或用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中經院得不經催告立即停止或解除本服務使用契約。此時,不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且對於主用戶、用戶或第三方產生的損害、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1. 用戶或主用戶違反本條款,或裁量判斷後有其之虞時。
    2. 提供之註冊資訊全部或部分含有虛假、誤植或遺漏時。
    3. 合理判斷為反社會勢力等、透過資金提供等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或營運,或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參與,或實質參與反社會勢力經營之法人等。
    4. 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另行規定的使用費時。
    5. 有提出啟動破產程序、重整程序或特別清算程序的申請
    6. 用戶發生股份移轉、股份交換、公司分割、合併、事業讓與、股東組成變動等對用戶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之事由時。
    7. 其他合理判斷不適當時。
  2. 契約依前項規定解約後,用戶應立即支付本服務相關之所有未付債務。
  3. 即使因解約導致用戶或主用戶受有損害,中經院不負任何責任,且得刪除註冊資訊。

第 16 條 (權利義務之讓與)

中經院若將本服務及個別服務相關事業讓與其他公司,得隨同事業讓與將本條款等之地位、基於本條款之權利義務,以及主用戶或用戶之註冊資料與其他資訊讓與該事業之受讓人,主用戶及用戶已預先同意此項讓與。

第 17 條 (服務停止)

  1. 若發生以下任一事由,中經院得透過事前通知用戶,中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或限制本服務功能。但緊急情況下,得不經事前通知立即中止或限制功能。
    1. 為提供本服務所需之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或需進行維護、保養或工程時。
    2. 因電信業者停止電信服務等第三方之行為造成本服務難以提供時。
    3. 因發生非常事態(天災、戰爭、恐怖攻擊、暴動、騷亂、政府處分、勞資爭議等),導致本服務難以提供時。
    4. 因法令限制、行政命令等,導致本服務難以提供時。
    5. 其他因不可歸責於中經院之事由,導致有必要中止服務時。
  2. 中經院對於因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所產生的損害及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第 18 條 (服務變更)

  1. 中經院得依自身裁量,追加或變更本服務的部分內容。中經院不保證追加或變更後,仍能維持變更前本服務的所有功能與性能。
  2. 中經院對於因追加或變更本服務而對主用戶或用戶產生的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 19 條 (服務終止 / 結束)

  1. 中經院在事前通知主用戶及用戶後,得依自身判斷終止或結束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提供。但若中止或結束內容不重大,得不經通知逕行實施。
  2. 即使因中止或結束本服務對主用戶或用戶產生損害,中經院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 20 條 (保證)

  1. 中經院將盡合理之最大努力,確保本服務在建議環境下能正常運行。
  2. 中經院不保證以下事項,主用戶及用戶對此表示同意:
    1. 提供數據之精確性、正當性、有用性、完整性等。
    2. 本服務不侵害第三方之權利或利益。
    3. 本服務能實現主用戶或用戶期望之特定目的。

第 21 條 (個人資料保護之處理)

  1. 用戶在本服務中不應向中經院提供用戶自身的個人資料及用戶保有的個人資料;除非用戶事前明示並經中經院書面承諾取得該個人資料,否則中經院對於該個人資料不負任何責任。
  2. 用戶若違反前項規定向中經院提供了個人資料,應立即向中經院報告,並提交文件以證明其已獲同意可獲取和使用下文所述之個人資料。
    1. 提供予以下第三方:
      1. 與中經院就本服務有合作關係之第三方(不論是否有法律關係及合作內容)。
      2. 中經院讓與本服務相關事業時之受讓人。
    2. 利用目的:
      1. 用於本服務之利用、改善、維護等。
      2. 用於開發、改良與本服務同種類之服務。
  3. 於前項情況,用戶預先同意中經院得委託第三方對用戶提供之個人資料及企業資訊進行實地調查,並在委託時向該委託對象揭露該資訊。
  4. 本條規定之義務於契約結束後仍繼續有效。

第 22 條 (保密義務)

  1. 本條款所稱「秘密資訊」,係指與本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由用戶從中經院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記錄媒介之方式提供、揭露,或使用者因此知悉之,關於中經院之技術、營業、業務、財務、組織或其他一切相關資訊。
  2. 用戶應僅將秘密資訊用於本服務之使用目的,且未經中經院書面承諾,不得提供、揭露或洩漏秘密資訊予第三方。
  3. 用戶在受到中經院要求時,應隨時依指示立即返還或銷毀秘密資訊,以及載有或包含秘密資訊之一切文件、資料、記錄媒介及其所有複製品。
  4. 本條規定之秘密保持義務,於本規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繼續有效,不因契約關係之消滅而失其效力。

第 23 條 (反社會勢力等之排除)

  1. 用戶向中經院聲明並保證:用戶自身或其親屬不屬於反社會勢力等,且在本服務利用期間內亦不屬於反社會勢力等。
  2. 用戶保證不親自或利用第三方進行以下行為:
    1. 以暴力方式為之之不當要求行為。
    2. 超越法律責任範圍之不當要求行為。
    3. 以脅迫性言語或行為,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4. 散布謠言,或以詐術或威嚇之方式,損害他方當事人之信用,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5. 其他與前各款性質相當或類似之行為。
  3. 若用戶違反前二項之聲明或保證,中經院得隨時且不經告知,解除契約之全部或部分。
  4. 即使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而導致用戶受有損害,中經院無須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5. 若用戶符合本條第 2 項任一情形,應在中經院的要求下立即清償一切債務。

第 24 條 (損害賠償)

  1. 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用戶造成損害,用戶僅得針對直接發生的損害範圍內請求賠償。賠償金額上限為6 個月之系統使用費或預付年度使用費之二分之一,除此之外的損害概不負責。
  2. 用戶因違反本條款或與使用本服務而對中經院造成損害時,應向中經院賠償該損害。
  3. 若用戶因本服務相關事由收到第三方投訴或與其發生紛爭,應立即通知中經院,並由用戶自負費用與責任處理,並應向中經院報告處理進度及結果。
  4. 若因用戶使用本服務相關事由,導致中經院受到第三方因權利侵害等理由提出請求,用戶應賠償中經院被迫支付予該第三方之金額。

第 25 條 (免責申明)

  1. 中經院不保證本服務提供之數據及計算結果等無程式錯誤或其他瑕疵、適合特定目的、不對用戶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害,亦不保證使用結果之完整性、正確性、精確性、有用性及合法性。
  2. 對於因用戶誤操作、使用方法錯誤、郵件誤傳送等結果導致用戶數據等毀損或滅失之損害,或因用戶從本服務獲得之資訊等所生之用戶及第三方之損害,中經院概不負任何保證或賠償責任。
  3. 中經院不負擔保管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的用戶數據等之義務。
  4. 關於為了維護及服務內容變更而中止本服務,以及因不經事前預告變更功能而導致用戶損失利益或其他損害,中經院概不負責。
  5. 對於天災、颱風、地震、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動、內亂、法令修改、公權力行使、網路連線障礙、電力設備故障、系統或相關設備之修繕保養工程等導致本服務之中止、停止等,中經院不負任何責任。
  6. 第23條及第24條所規定之免責事項及責任限制,無論係基於契約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依據,均適用之;且此等免責事項及責任限制之利益,同樣適用於本服務之共同開發者及授權方(GreenAI)。

第 26 條 (委託)

中經院得將本服務相關業務之全部或部分委託給第三方辦理。

第 27 條 (資訊管理)

未經主用戶事前同意,中經院不會向第三方揭露關於主用戶及用戶之資訊。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1. 收到法令或公權力機關要求,且有必要配合時。
  2. 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取得主用戶及用戶之同意時。
  3. 為向使用本服務之用戶收取使用費用之目的,中經院得將該用戶之必要資訊,提供予或委由金流服務業者、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進行處理。

第 28 條 (準據法)

  1.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條款所生或與本條款有關之一切爭議,主用戶、用戶與中經院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2026 年 8 月 1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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